减损现有利益要提供足够的理由。
集中是指对同一个问题作多学科的审视,比如对农民权益的保障,有学者从社会学、法经济学等角度阐释农民的土地权利,有学者则综合运用法理学、宪法学、社会法学的研究方法阐释农民的劳动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同时,也有必要从法理学如法律文化的角度、政治学如领导方式的角度作出阐释。
[34]的确,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和若干人权条约的缔约国,我国应当尽快设立国家人权机构,而且2005年联合国经社文权利委员会在审议中国的履约报告后,也再次建议尽快设立。(五)国家人权机构研究一些学者对国际人权和人道主义法做了探索,如国际人权的司法机制、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等,但最主要的探讨集中于国家人权机构方面。(二)关于研究方法很大程度上,方法决定了研究的深入性和结论的可信性,综合运用多种方法有助于揭示问题的实质。采用社会实证方法的论文最多,也可能与论文的主题分布有关。又如国际人权问题,人权法涉及的多与国际公法有关,但是比较法的知识和理论背景也不可少,否则,对于人权高于主权的认知,可能就会陷于意识形态的泥沼。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激活人权条款,换言之,如何发挥其作为未列举基本权利的推定依据的功能?有学者认为应当将三代人权的主要内容写入宪法。[15] [德]V·诺依曼:《社会国家原则与基本权利教条学》,娄宇译,《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1期。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所希望并能够获得的公平正义,只能是适合一定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该社会大多数成员所能认同的公平正义。
法、法律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极为重要的、精巧的、不可缺少的手段。这种斗争达到顶峰,利益便采取既得权的形式。但是,私人资本追求的是个体的利润和效率,而不是他人的幸福和社会的效益,因此,资本追求个体利益的过程中往往造成对社会资源的巨大破坏和浪费,造成严重的社会灾难和生态灾难,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迫使每一个企业实行节约,但是它的无政府状态的竞争制度却造成社会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最大的浪费,而且也产生了无数现在是必不可少、但就其本身来说是多余的职能。研究公平正义不能脱离具体的历史条件、社会关系,尤其不能脱离现实的经济关系。
公平正义则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多数人可以认同的利益关系,是被认为正当的利益关系,是社会利益关系的一定平衡。(三)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是社会矛盾化解的基本条件、基本原则前文述及,利益关系是社会矛盾的实体,利益矛盾是社会矛盾的实质。
(三)牢固树立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坚持公平与效率的辩证统一坚持以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以社会主义法治实现并保障社会主义公平正义,需要全社会的长期努力,不断提高全体公民的文化、道德、法治观念、法律文化等素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价值观。换言之,利益关系是公平正义的实体,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大多数人认同的、被认为正当的利益关系是公平正义的实质。有学者认为,公平与效率是互促同向的关系,即经济活动的制度、权利、机会和结果等方面越是公平,效率就越高,相反,越不公平,效率就越低。公平正义问题,是制度,包括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问题。
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法律好坏完全以是否符合正义为标准。古希腊柏拉图把公平等同于正义,即一切正当之人、事物与行为之间完全公平。要科学立法,就必须民主立法,保障公民通过各种渠道参加法律的创制,充分了解人们的需要,充分听取人们的诉求,仔细分析各种不同的利益,通过民主协商、民主辩论,求得多数人可以认同的利益关系,这大体也就是适合生产力发展的、也适合大多数社会成员可以认同的公平正义的利益关系。【摘要】重视和做好社会矛盾化解是新时期、新形势下我国的现实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
如,在我国现有生产力水平条件下,法律要求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就不符合现阶段的公平正义,而实行公有制基础上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才是恰当的。在我国,正确处理利益关系,实现公平正义,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化解社会矛盾,都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必须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不言而喻的,也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
一、社会矛盾及其在我国当前的特征社会矛盾主要是指社会生活中人们之间的矛盾,是社会内部的不同个人、群体、区域相互之间存在的对立统一的社会关系。资本强势导致的问题日益增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相当普遍。
亚里士多德也认为正义就是平等, 正义是某种事物的‘平等观念。在社会道德失范,基本形成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却又常遭遇有法不依境地的情况下,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劳资关系、医患纠纷、环境污染、城市公共服务管理等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明显增多。笔者认为,公平正义即内涵公平的正义观,包括社会正义、政治正义和法律正义等。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法律的目的正是确认、巩固、保障其所必须认同(和主导)的利益关系。孙国华(1925—),男,汉族,河北阳原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完善对各种权力的监督机制、首先是完善违宪审查制度,这是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人民群众是权力监督的主体,保障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是保证党依法执政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础。
但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由于受到新自由主义的一些影响,我国公有制经济成分所占比例逐年下降,借股份制改造等手段侵吞国有资产的状况令人堪忧。私有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确实存在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对立。
社会关系多种多样,社会矛盾也各不相同,但归根到底,社会矛盾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是在一定社会生产力条件下的生产关系以及被这种生产关系所制约的其它社会关系、利益关系矛盾冲突的反映。启蒙思想家多从自然权利理论出发,坚持人人生而平等的永恒、普遍的平等正义观。
所以社会矛盾说到底都是、或者可以说基本上是人们之间的利益矛盾。但是,什么是公平正义?公平正义与社会矛盾又是什么关系?(一)公平正义的实质是利益关系的一定平衡从字面来看,公平正义是公平和正义的合用,而公平包含公道、平等或平衡之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曾有一段时间理论和实践界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主张,在此情况下,理论界认为重公平必损效率的观点非常盛行。所以,任何公平正义都是具体的、历史的。公有制为主体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和保障的经济制度,必须充分运用宪法和法律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公有制主体地位,在劳动者一方成为弱势的情况下坚决依法维护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格局,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从根本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的经济制度,于此相应地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体制。
人民利益至上是三个至上的核心目的。唯物辩证法认为,公平正义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任何公平正义都是历史的、具体的,不存在永恒的、普遍的公平正义。
柏拉图认为,法律应该是同正义相一致的东西。归纳起来,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的观点有:公平与效率无关论、效率优先论、公平优先论、公平与效率并重论、公平与效率辩证论和公平与效率统一论等六类。
宪法法律至上则是实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的重要保障,没有宪法法律至上人民利益和党的事业就无保障,就会像文化大革命时期那样,必然受到重大的损失。三、社会主义法治是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和保障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是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和根本内容,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核心,法律应该也必须体现适应我国不同发展阶段的公平正义。赫克在耶林倡导的法学基础上,提出了利益法学。以最普遍的正义观即给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为例,无数古今中外思想家和普通人认为这是公平正义的铁律,然而,若再追问什么才是其应得的即可发现,每个时代、民族、国家、地区和个人应得的份额都不同,而不同时期、地区、不同的人对应得的观点、看法也很不相同,一个时期一个样,一个地区一个样。(八)必须重视党的建设,加强党的领导、改善党的领导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
公平正义可以分为实质公正和形式公正,坚持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既要重视形式公正更要重视实质公正。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矛盾不断大量产生甚至激化,社会离心力不断增加,这不但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甚至有危及国家安全的危险。
(二)缩小贫富分化差距,改善劳资关系,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近年来,我国社会各阶层的收入差距日益扩大,持续在远超国际警戒线的高位上运行。第三、劳资纠纷和矛盾持续增加。
2010年年底的突尼斯事件应该引起我国的高度重视,该事件源于突尼斯一失业大学毕业生因在街头无照卖菜被城管没收后愤而自焚,其后突尼斯年轻人高失业率积聚的社会矛盾骤然爆发,夹杂着多年积累的其他社会矛盾,国内形势一片动荡,最后演变成茉莉花革命,总统本·阿里被迫下台出国。法律应体现公平正义是自古以来众多思想家的认识。